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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诗惠与龙世兴追赏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诗惠,龙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52号申请执行人:肖诗惠被执行人:龙世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诗惠与龙世兴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龙世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