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诗惠与龙世兴追赏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诗惠,龙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52号申请执行人:肖诗惠被执行人:龙世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诗惠与龙世兴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龙世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