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4427无锡市天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天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4427号原告:无锡市天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793330738W,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爱路18号709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源明、王辉,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74447159H,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政通路11号。法定代表人:潘燕跃。原告无锡市天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圆公司)与被告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天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圆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791元(此款已由天圆公司预交),由天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