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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单凤梅与崔风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38号关于申请人单凤梅与被申请人崔风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7)吉0621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单凤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风凌在中国工商银行抚松支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2017年7月11日分别对被申请人崔风凌在中国工商银行抚松支行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存款可供保全。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