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科会与张引妮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9号申请执行人:蔡科会,女。被执行人:张引妮,女。本院在执行蔡科会与张引妮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590.32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人主动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