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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科会与张引妮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9号申请执行人:蔡科会,女。被执行人:张引妮,女。本院在执行蔡科会与张引妮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590.32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人主动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