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福建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512号原告:刘福建,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志伦,山东李哥庄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剑锋,总经理。原告刘福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建撤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计491.5元,由原告刘福建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理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