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德书与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德书,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申德书,男,194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候家坪工业园区3号道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静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申德书与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200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