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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政良、刘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良,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刘政良,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刘慧,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彭泽县。吴问泉,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刘政良申请刘慧、吴问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慧、吴问泉应支付339750元本金,承担执行费4996.25元。本院已执行44230元,尚有300516.25元未执行,利息另算。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慧、吴问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