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与姜泽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姜泽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548号原告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凤凰国际城苏州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公司经理。委托诉讼��理人孙树成,江苏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泽阳,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姜泽阳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快递费39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快递业务。被告自2013年开始从原告处走件。至2015年2月7日,原被告对自2013年-2014年2月份的快件快递费用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快递费共计39000元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后原告财务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姜泽阳,与其出示的欠据中落款人不一致,原告又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陈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