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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1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熊文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熊文桥,刘小华,王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18号之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被执行人熊文桥,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刘小华,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王春雷,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罗田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文桥、刘小华、王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熊文桥、刘小华、王春雷未按期支付49999.99元借款及利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文桥、刘小华、王春雷偿还了借款本息,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书面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文桥、刘小华、王春雷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文桥、刘小华、王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