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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梅英与秦胜利、孟州市长宏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英,秦胜利,孟州市长宏皮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813号原告:张梅英,女,194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卢志宽,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孙建霞,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胜利,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孟州市长宏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法定代表人:闫仁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胜利,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3368号邮政大厦1楼部分和11、12楼。代表人:范学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英与被告秦胜利、孟州市长宏皮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