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受理王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对婚生子王某甲行使暑期30天探视权。在执行中查明,2017年7月8日,双方因婚生子王某甲暑假期间探视权发生纠纷报警。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20日,东坡区妇联参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在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大石桥派出所因探视权纠纷报警的协调处理,并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称:我已按(2017)川14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探视义务,并尊重婚生子王某甲自已决定在暑假期间是否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生活意见。其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执行的内容和东坡区妇联一起征求婚生子王某甲的意见。婚生子王某甲的意见:在暑假期间不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起生活,并将婚生子王某甲的意见告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2017年度暑期的探视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