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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卢连杰与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连杰,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4行初34号原告:卢连杰,男,汉族,1972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连杰与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存在,原告起诉该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连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保宏审判员  于胜华审判员  兰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