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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兆用、郭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兆用,郭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廖兆用,男,1977年6月1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郭忠华,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廖兆用与郭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忠华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800.4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