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兆用、郭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兆用,郭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廖兆用,男,1977年6月1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郭忠华,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廖兆用与郭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忠华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800.4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