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张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张吉云,赵燕,何玉峰,李国苹,杨维民,唐金芝,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住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负责人:吕昆,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吉云,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德城市。被执行人:赵燕,女,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德城市。被执行人:何玉峰,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被执行人:李国苹,女,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德州市。被执行人:杨维民,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生日,住德州市。被执行人:唐金芝,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日,住德州市。被执行人: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住德州市解放南路516-3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吉云、赵燕、何玉峰、李国苹、杨维民、唐金芝、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吉云、赵燕、何玉峰、李国苹、杨维民、唐金芝、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保川人民陪审员 孙洪军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