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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郁容富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郁容富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梅苑路5号18层。法定代表人:林圬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万峻,该公司法务副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鸣,该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广州郁容富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二社。法定代表人:杨惠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郁容富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做出的(2016)津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民初14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2016)津01民初14号案件的执行,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民初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国英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代理审判员  王再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军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