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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卫东与崔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东,崔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民初975号原告:高卫东,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被告:崔雪清,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原告高卫东与被告崔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雪清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8日,被告以没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因原告当时没钱,便将其公务卡(可透支30000元)交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期限一年,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11月18日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一直拖延至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崔雪清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8日,被告崔雪清以没钱为由向原告高卫东借款。因原告高卫东当时没钱,便将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南县支行的公务卡(可透支30000元)交给被告崔雪清使用,双方约定期限一年,被告崔雪清为原告高卫东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崔雪清(身份证号码:)今借人民币三万元整(小写¥:30000),借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借款人户名:崔雪清借款人银行账号:62×××98借款人联系通讯地址:183××××1999借款人(签字):崔雪清日期:2015年11月18日。2016年11月18日到期后,经原告高卫东追要,被告崔雪清至今未将公务卡归还原告高卫东。本院认为,公务卡是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原告将自己持有的公务卡借给被告使用,并非借给被告现金,且无证据证明被告持此卡进行消费,即使被告持此卡进行消费,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库(2007)1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严禁预算单位将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故原告高卫东的行为系违规行为,综上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卫东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高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