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刘凯文与龚志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文,龚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刘凯文,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委托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志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申请执行人刘凯文与被执行龚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志勇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凯文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05000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龚治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志勇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龚志勇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龚志通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2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凯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龚志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凯文借款本金3405000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志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086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德生执行员 石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