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汤瑞峰与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瑞峰,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901号原告:汤瑞峰,男,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韩斌,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杨庆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瑞峰诉被告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瑞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声、被告韩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借原告现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被告因借其他人借款需要还款,在原告处借走现金20000元。现在原告向被告讨要该借款时,被告一推再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韩斌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暂无还款能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1张,载明:“我于2014年8月借到汤瑞峰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韩斌410883198911270018”,证明被告韩斌借原告汤瑞峰20000元的��实。经质证,被告韩斌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因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韩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斌借原告汤瑞峰20000元的事实,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韩斌理应归还。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汤瑞峰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韩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