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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学军、商丘市森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军,商丘市森霖置业有限公司,陈阜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军,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森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国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阜东,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陈学军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森霖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陈阜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学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学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