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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玉英与施慧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英,施慧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250号原告:吴玉英,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施慧英,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原告吴玉英与被告施慧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吴玉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玉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吴玉英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温文斐审 判 员  王婧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