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睿、陈龙、曾德顺、曾灵、樊玉龙、周烨、赵芸、江国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睿,陈龙,曾德顺,曾灵,樊玉龙,周烨,赵芸,江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07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杨睿,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陈龙,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曾德顺,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曾灵,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樊玉龙,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周烨,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芸,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江国永,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2012)双流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移送执行杨睿、陈龙、曾德顺、曾灵、樊玉龙、周烨、赵芸、江国永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曾德顺已履行完毕。经调查,被执行人杨睿、陈龙、曾灵、樊玉龙、周烨、赵芸、江国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员陈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