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东南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东南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455号原告:台州市东南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阮彩琴。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仙青,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滨海新城。法定代表人:许光亮。原告台州市东南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付原告货款67500元,并赔偿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1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加长中沙PP件及灯具,每套单价为135元,被告收货后65天应结30天货款等。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28日两次向被告交付PP件及灯具500套,合计价款67500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东南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价款67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国顺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