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慧珠、李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珠,李坚,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慧珠。委托代理人:母志莉、陈夏夏。被执行人李坚。被执行人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孟列。本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7月6日至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坚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横饮马井巷××号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曹乾国以人民币234.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上城区横饮马井巷××号房产(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上国用(XX)第XX号】归买受人曹乾国(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曹乾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曹乾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恩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