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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耀文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文,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613号原告:张耀文,男,汉族,1997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张耀文诉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2017年7月25日,原告张耀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耀文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耀文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