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美标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美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99号罪犯刘美标,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罗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美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美标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并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79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0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美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美标前一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美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美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美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美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