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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杭献如与郑涛、合肥安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献如,郑涛,合肥安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723号原告:杭献如,男,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全秀,女,汉族,195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王新武,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被告:郑涛,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合肥安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温莎杰座5幢1122号。法定代表人:郑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献如与被告郑涛、合肥安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晨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