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杨建池与林全喜、鄢陵金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池,林全喜,鄢陵金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池,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林全喜,男,195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鄢陵金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乾明寺路。法定代表人:林全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全喜、鄢陵金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建池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