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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姬进锋与王建学、郭张恒、吴满潮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进锋,王建学,郭张恒,吴满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193号原告:姬进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澄城县庄头镇,农民。被告:王建学,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街道办,农民。被告:郭张恒,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澄城县安里镇,农民。被告:吴满潮,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新城花园,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锋,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姬进锋诉被告王建学、郭张恒、吴满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姬进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进锋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进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姬进锋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强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