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4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桂兰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225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