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兵华、丁国庆等与南通嘉恒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蒋薇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华,丁国庆,曹磊,南通嘉恒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蒋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兵华,男,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通州区。申请执行人:丁国庆,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曹磊,男,199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南通嘉恒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江南路168号闸桥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蒋薇薇,总经理。被执行人:蒋薇薇,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兵华、丁国庆、曹磊与被执行人南通嘉恒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蒋薇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苏0602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嘉恒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蒋薇薇银行存款人民币1695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