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兰小伍、庄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小伍,庄有福,李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兰小伍,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庄有福,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李艳萍,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庄有福妻子。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兰小伍申请执行庄有福、李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29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11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950元及执行费45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临XX庭3栋1单元602室房产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拍卖款的分配,已执行到位12416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庄有福、李艳萍暂无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