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黎求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求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求兴,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22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求兴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求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13时30分,程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黎求兴购买200元毒品,黎求兴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覃斗镇英彩村村口进行交易。随后,黎求兴携带4包毒品叫陈小京驾驶摩托车送其到英彩村村口。程某1与周妃国一起驾驶摩托车来到英彩村村口。双方相遇后,程某1付给黎求兴200元,黎求兴贩卖4包毒品给程某1。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俩人抓获,缴获黎求兴毒资200元、手机1部,扣押程某14包毒品。缴获的毒品经称量共净重0.19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求兴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海洛因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求兴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求兴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11月4日13时30分,在公安机关的特情安排下,程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黎求兴欲购买人民币200元毒品,被告人黎求兴表示同意后,双方约定在雷州市覃斗镇英彩村村口进行交易。随后,被告人黎求兴携带4小包毒品叫陈某驾驶摩托车送其到约定交易地点。程某1与周妃国一起驾驶摩托车来到英彩村村口。相遇后,程某1付给被告人黎求兴毒资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黎求兴便将4小包毒品贩卖给程某1。双方刚交易完毕,便被现场伏击公安民警当场将抓获,公安民警现场缴获被告人黎求兴毒资人民币200元、手机1部,扣押了程某14小包毒品。涉案的四小包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另查明,雷州市公安局英利派出所于2016年12月22日在见证人唐某的现场见证下,与被告人黎求兴当场对涉案的4小包毒品进行现场称量,称量结果为净重0.19克。被告人黎求兴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黎求兴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亦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涉案毒品海洛因0.19克;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赃物、赃款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3、证人程某1与周某国的证言;4、被告人黎求兴的供述和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称量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和辨认相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黎求兴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求兴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且贩卖净重共计0.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求兴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黎求兴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本案属于公安机关通过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4小包,共净重0.19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黑色杂牌直板手机一部,是供被告人黎求兴犯罪所有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求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共净重0.19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黑色杂牌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挺卫审 判 员 郭小红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