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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星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星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星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星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星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西安星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星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支付319910.23元案款及执行费4699元,共计324609.23元;二、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星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付清324609.23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申请执行人西安星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839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839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