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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荣成、邓成琼与周涛、蒲江县鹤山镇捌零嘉城信息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成,邓成琼,周涛,蒲江县鹤山镇捌零嘉城信息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394号原告:马荣成,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王店村**组。原告:邓成琼,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王店村**组。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红,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雪梅,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涛,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组。第三人:蒲江县鹤山镇捌零嘉城信息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中段50号。经营者:周涛。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贤禹,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荣成、邓成琼与被告周涛、第三人蒲江县鹤山镇捌零嘉城信息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马荣成、邓成琼在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荣成、邓成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荣成、邓成琼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