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毛鑫会、���秀女与冯宗献、李桂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鑫会,刘秀,冯宗献,李桂丽,丹阳市爱得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异5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毛鑫会,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秀女,女,194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冯宗献,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桂丽,女,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现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丹阳市爱得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高楼村。法定代表人:李桂丽,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女与被执行人���宗献、李桂丽、丹阳市爱得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毛鑫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毛鑫会称,其与被执行人江苏炜耀电子光源有限公司、李桂丽、冯宗献、丹阳市爱得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已将案件移送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但(2014)丹执字第2385号案件却违法拍卖异议人已经申请查封的不动产。异议人请求中止执行(2014)丹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将(2014)丹执字第2385号的款项执行回转;依法追究相关执行法官渎职违法行为。本院查明,2014年7月11日,本院就申请执行人刘秀女与被执行人冯宗献、李桂丽、丹阳市爱得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由于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2日,刘秀女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4)丹执字第2385号。2015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4)丹执字第238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1日,丹阳市公安局作出丹公(经)立字〔2015〕225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5年6月9日,本院将(2014)丹执字第2385号执行案件移送丹阳市公安局。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由于(2014)丹执字第2385号的被执行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已经按照规定将(2014)丹执字第2385号执行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此异议人要求对(2014)丹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但异议人所提其他异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对(2014)丹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毛鑫会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