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麦志敬与董月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志敬,董月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980号原告:麦志敬,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董月琴,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麦志敬与被告董月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麦志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志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麦志敬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薛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