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时立武与李国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立武,李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时立武,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铁花园小区2号楼10单元101室。被执行人:李国友,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8号18号楼3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时立武与李国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黑0104执2106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时立武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554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