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覃家进、覃善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家进,覃善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家进,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覃善井,男,1973年3月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家进与被执行人覃善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家进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覃善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归还覃家进借款本息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13元。但被执行人覃善井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覃善井系武宣县林业局职工,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并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扣划其工资账户存款人民币11813元,在扣除案件受理费1013元、案件执行费800元后,退给申请执行人覃家进10000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善井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