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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山东首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山东首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泛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679号原告:刘建军,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告:山东首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莱城区长勺北路69号长鑫商务楼。法定代表人:李宪亭。第三人:山东泛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莱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永祥。原被告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涉案房产登记在莱芜市世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要求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并向本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审理须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须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珍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