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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王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特33号申请人:王某,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某1。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1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