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蔡国良诉被保全人李江、陈小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35号申请保全人:蔡国良,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保全人:李江,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保全人:陈小艾,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保全人蔡国良诉被保全人李江、陈小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蔡国良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李江、陈小艾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245号民事裁定,准许蔡国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24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4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李江、陈小艾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应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慕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