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晶、张文波与唐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张文波,唐庆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张晶,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文波,女,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人。被执行人:唐庆田,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晶、张文波与被执行人唐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0000元(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晶、张文波与被执行人唐庆田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50000元,余款二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逾期不付,由担保人唐瑞傲负责偿还,仍按原判决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8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炎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