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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童细才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童细才,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童细才因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童细才上诉称,2003年,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进行退耕还林工作,事后不给上诉人补偿款,上诉人为此开始上访。2012年7月,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在岳阳、北京两次对上诉人截访,并殴打上诉人。2013年上诉人在北京上访后,平江县公安局才将这份处罚决定书寄给上诉人,且上诉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多次在各地上访,故超过时效不是上诉人的行为,而是由行政干预所致。请求依法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行初13号行政裁定,撤销平公(墩)决字(2010)第1354号处罚决定,依法确认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打伤上诉人是违法行政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童细才诉请撤销的平公(墩)决字(2010)第1354号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10年11月26日,其于2017年5月27日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至于上诉人童细才诉称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于2012年7月14日对其进行殴打、拘留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