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史二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英,史二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12号原告杨秀英,女,58岁,住庆云县。被告史二辉,男,汉族,34岁,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香橙公寓。负责人:李恒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英诉被告史二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史二辉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约价值50000元。将杨秀英提供担保的鲁N×××××号轿车档案予以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史二辉(身份证:)驾驶的鲁陕A×××××号轿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二、原告杨秀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将其提供担保的鲁N×××××号轿车档案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