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鄂渝陕国际农贸广场4栋1-7号。法定代表人:柯善海,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兵,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7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中,产品生产地、销售地、合同履行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上诉人所购买的“绞股蓝产品详情”页面中,“明确做出了如出现纠纷由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购买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约定管辖出售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虽然上诉人提交的《特别告知及购买约定》载明,“此绞股蓝供应企业均取得茶品及代用茶品生产许可,本产品详情描述,买家如有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卖方所在地竹溪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不同意本约定者请勿购买。所有购买者本公司视为已同意本约定”,但前述“购买约定”由上诉人单方制定,不能认定系双方的合意。因此,该“购买约定”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杨文兵通过网络方式与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商品,杨文兵指定的收货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益街78号融城理想”为合同履行地,因该地址在成都高新区辖区内,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