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3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云珍与被执行人袁某、郭某娜、白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珍,袁某,郭某娜,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3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珍,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城内食品公司家属区,身份证号码:142325197707073536。被执行人:袁某,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娜,女,1986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晋11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虎堂审判员 白贵平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