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3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云珍与被执行人袁某、郭某娜、白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珍,袁某,郭某娜,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3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珍,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城内食品公司家属区,身份证号码:142325197707073536。被执行人:袁某,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娜,女,1986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晋11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虎堂审判员  白贵平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