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洪德、原审被告付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洪德,付良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洪德,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海,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付良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洪德、原审被告付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莉审判员 程 鹰审判员 陈 红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诗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