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0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贾道红与崔向余、尹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道红,崔向余,尹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181号原告:贾道红,男,1984年4月20日生人,汉族,住兖州市。被告:崔向余,男,1970年2月3日生人,汉族,住汶上县。被告:尹训锋,男,1961年4月17日生人,汉族,住汶上县。原告贾道红与被告崔向余、尹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贾道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贾道红负担。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姬志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