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令孝、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孝,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特22号申请人:孔令孝,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桂芹,女,1970年4月2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系申请人孔令孝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德庆,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系申请人孔令孝之子。申请人: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官堰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L041861679。法定代表人:刘元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龙军,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孔令孝、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孔令孝、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经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孔令孝住院期间医疗费用671480元,荆门市掇刀区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622900元,剩余医疗费用4858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4日孔令孝入院至出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报销后差额部分由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据实支付,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双方协商2000元/月,护理费4500元/月)由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另行支付。申请人孔令孝出院后,后续治疗费用工伤保险报销后差额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二、申请人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孔令孝各项经济损失420234元(包括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申请人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已在申请人孔令孝住院期间支付了287234元,剩余133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荆门市掇刀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已于2017年2月起每月对申请人孔令孝发放后期护理费、伤残津贴等保险待遇。(其标准按照本市、区工伤保险待遇为准)。四、申请人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应按时交纳孔令孝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若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转让、关闭或停产、破产等情况不能正常经营,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一次性交纳孔令孝全部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五、此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除本协议约定条款外)。六、申请人孔令孝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令孝与申请人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孔令孝与申请人荆门市龙背产石膏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经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