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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皇小军、李涛与被告张治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小军,李涛,张治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809号原告:皇小军,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原告:李涛,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张治忠,男,194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原告皇小军、李涛与被告张治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皇小军、李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皇小军、李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小军、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皇小军、李涛负担。审 判 长  原广平审 判 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 航 微信公众号“”